湖北/宜昌-2025-12-12 00:00:00
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年兴山县普通国省道水毁修复工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兴山县普通国省道水毁修复工程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华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兴山县古夫镇夫子岩小区**号**
被投诉人:*.兴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湖北信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号;*.宜昌市西陵二路***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号新城华府会所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华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兴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湖北信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年兴山县普通国省道水毁修复工程》(********************)作出的质疑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中对“工期(服务期限)、质保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说法模棱两可,未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此条做出承诺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同样在磋商文件中有关资格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均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投诉人认为评审小组以投标公司“未响应项目保质期要求,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作为废标原因是不可取的。
*.投诉人认为根据质疑函的回复,项目已经进入磋商小组组长向所有投标单位开始发起视频磋商及二次报价邀请步骤,证明公司已通过评审,评审小组又将流程退回到初步评审阶段重新评审。符合性审查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存在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具有刻意找理由将投诉人废标的现象,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投诉人认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但投诉人并未接到任何通知,认为此条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尤丽君存在工程在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予以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且因其影响采购公正性和违法行为应重新组织招标。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招标代理机构邮寄提交了纸质版质疑函,并于****年**月**日**时**分予以签收。但代理机构仅在系统中进行了质疑答复,并未按文件条款要求进行纸质版答复,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和质疑答复存在违规行为,应予以重新组织招标。
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内容执行评审工作,且公示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存在在建工程违规行为,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评标工作无效,应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
本项目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且采购文件设置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规定情形,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兴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