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12 00:00:00
关于转塘街道象山沿山渠沿线排口整治工程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
质疑供应商:中蓝建投(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号院*号楼*层****
联系人: 刘广欣 联系方式:***********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东狮路*号
项目联系人:秦工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盛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凤凰创意大厦*号楼东楼*单元***室
项目联系人(询问):陶工 联系方式(询问):***********
三、质疑事项
中蓝建投(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转塘街道象山沿山渠沿线排口整治工程(项
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收到贵单位于
****年**月*日以快递方式发出的质疑函。
质疑事项*:技木分评分结果缺乏合理性,与技木方案质量严重不符。我公司投标
文件中技木方案全面覆盖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中技木部分全部评审指标,内容
完整、针对性强,但最终技木得分显著低于其他供应商,未体现技木方案的实际质
量水平。
答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技木评分是评标专家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投标文件做出的主观
评价,经评标专家复核,贵公司技木方案虽涵盖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中技木部
分的**项指标,但覆盖评审指标不等同于技木方案优质。贵单位的主要施工方法、
各种措施的竞争力般,虽对工程的内容都有提及,但大部分为纲要性内容,专家
评审时认为该方案为通用方案,适用于大部分类似项目。例如在关键技木方案可行
性方案中,要求项目含土石方、建筑垃圾外运的,须编制针对本项目的相关处置方
案,明确去向、外运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其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及
时合规清运,避免出现现场堆积占用施工场地、影响施工流程衔接等,该方案是保
障工程顺利推进的核心支撑。贵单位的方案中弃土处置仅提及对接杭州指定的消纳
场,未明确具体的场地、去向;外运时间模糊仅固定“**-次日*点”未细化各个
环节的时间节点(如车辆进场、集中外运、现场清理),未结合当地的特殊管控要
求,也未制定备选时段方案等内容。
技木得分的差异并非是对贵司方案的否定,而是评审规则下“优中选优”的必然结
果,恰恰体现了评审的公正性与精准性。
法律依据:
*.“实质性响应”的法律定义边界:**号令第五十六条明确,“实质性响应”是指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中“关键技木参数、服务要求、资格条件”等核心实质性条
款,仅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最低要求。技木分的高低属于“符合性评审后的优劣排序”
,而非“实质性响应与否的判断”,因此“满足实质性要求但技木分偏低”完全符
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逻辑冲突。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核心原则:根据**号
令第五十五条,技木分评审因素需“明确具体、可量化”,评审委员会需按照“优
劣程度”打分。“覆盖指标”仅证明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而“得分高低”反映
“优劣排序”,二者并非直接关联。
*.**号令第五十七条明确禁止“仅以是否满足要求作为打分依据”,要求评审“综
合判断优劣”,因此“覆盖指标但得分偏低”完全符合法定评审原则,不存在评分
逻辑瑕疵。
质疑事项*:技木评分存在主观偏差,未严格遵循评审标准。招标文件明确技木部分
需围绕人员配置、施工方案、质量控制等**项量化及定性指标评分,但评审过程中
未对我公司技木方案的实质性优势进行客观认定,评分结果缺乏明确依据
答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次评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
库〔****〕***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流程开展:
*. 评审小组由*名评审专家和甲方代表*人组成,*名专家均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且与各供应商无利害关系;
*. 评审过程中,由招标人纪检人员全程现场监督,专家严格对照招标文件中“人员
配置、施工方案、质量控制”等**项量化及定性指标,对贵公司及其他供应商的技
木方案进行独立打分,打分记录完整、依据明确。
*. 复核结果显示,各评审专家的评分逻辑致、标准统(每个专家对贵司的打分
排序分别为第四、五、六,且个人主观打分均未有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
平均值**%以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偏差或违反评审规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法定自由裁量权:根据**号令第五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有
权在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内,对技木方案的“优劣程度”进行独立打分。只要
打分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范围、未偏离评审标准,技木分与价格分的反差即
为合法有效的评审结果,不存在“逻辑矛盾”。
四、答复结论
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原评审小组的评审过程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结果客观、公正、合规。因此,根据《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单位决定:
*. 贵公司要求“重新组建评审小组对技木部分进行重新评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 贵公司要求“修正最终得分及排名”的请求不予支持;
*. 关于“提供技木部分详细评分明细及评审专家评分依据”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
**号令第六十九条,采购人仅需向质疑单位告知“中标结果、自己的投标得分及排
序”,这个内容在中标公告中已经全部公示。
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你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
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
政部门提起投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
浙江盛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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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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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塘街道象山沿山渠沿线排口整治工程的质疑答复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