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2-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孪生应用项目—‘河湖水生态治理’应用场景建设(标包四)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号真如中心**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弘泰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元,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了采购文件。****年**月**日,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接受到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代理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共有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量世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弘泰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因“*.投标函授权代表未签字;*.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需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函。”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宁波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