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商家使用“原价”“划线价”“原售价”“成交价”等进行促销时均需要有价格比较的依据。若部分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原价××元,现价××元”,但实际原价从未成交或未在促销前交易过,构成虚构原价。此外,虚假标注“特价”“全网最低价”“限时秒杀”等诱导性标价,若无真实依据或无法提供价格比较证明,均属价格欺诈行为。
政策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政策时效:长期有效
联系单位: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青州市范公亭东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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