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2025-12-10
山东/聊城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山东/聊城-202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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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高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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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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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高唐县财政局 承办机构 高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科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事项版本 ***** 事项状态 *
服务对象 *,*,*,*,*,*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 到办事现场次数 *次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期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政通西路***号政务大楼*楼***室高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信件咨询:陈立昌
电话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政通西路***号政务大楼*楼***室高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受理时间:*月**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月**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查看原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及其副本 * * * * ** 申请人自备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质疑函 * * * * ** 申请人自备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质疑答复函 * * * * ** 采购人答复 暂无 暂无 暂无
营业执照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身份证明材料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暂无 暂无
授权委托书 * * * * ** 申请人自备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归档 对投诉相关材料进行档案管理 * 按照档案保存标准执行 档案留存
处理投诉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处理决定等处理结果
接收投诉书 接收投诉书 * 符合财政部**号令受理条件 接收投诉书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相应法律法规获取渠道?
回答: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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