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类型 | 名称 | 监督依据 | 监督内容 | 监督程序方式 | 实施主体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招标。 | 采取事前备案监督、事中过程监督、事后抽查监督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作用,通过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交易流程、行政监督程序化、规范化。 |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政策,并指导实施。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申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招标人、投标人申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以下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泄漏标底。 |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申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年内*次以上申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四)其他申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赠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是否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
|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标人是否违反规定,在中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人是否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是否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是否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分包人是否再次分包。 |
|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招标人、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人是否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不招标。 *.是否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采用邀请招标。 |
|
|
**.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是否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
|
|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
|
**.对招标人超过法律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贵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招标人是否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是否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招标人是否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是否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招标人是否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招标人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 *.中标人是否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标人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人是否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 *.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招标人、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
*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住房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 受理并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