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2025-12-11 00:00:00
竹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项目(一期)暂估价设备(垃圾中转站)采购竹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项目(一期)暂估价设备(垃圾中转站)采购二标段(***********************)第*次答疑
竹山县竹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项目(一期)暂估价设备(垃圾中转站)二标段第一次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竹山县竹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项目(一期)暂估价设备(垃圾中转站)二标段投标人提问,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将付款方式设置为“剩余款项支付在合同签订时另行协商”不合法。未按法律规定明确付款时间和支付比例,缺乏明确的时间点和支付比例,给投标人带来操作困扰和潜在风险。
回复:*、你单位引用了其他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不适用本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因本项目采购内容较多且实施范围较广(涉及县内多个乡镇),招标人将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分批供货。因此本项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由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是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投标设备的业绩”评审因素中,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
回复:*、本项目不仅面向经销商,更面向各生产厂家及其他符合本项目条件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经销商身份亦或者制造商,均可参加本项目投标;业绩设置要求以“投标人”自身为基础,是作为考量投标人是否具备项目履约的能力具体表现。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的制造商较多,若设置为所投产品制造商业绩,则不能完全衡量其他非产品制造商投标人履约能力。
*、本项目业绩设置范围广,业绩设置要求标的额低,提供证明材料无不合理要求,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事项。
质疑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并设置区间分值,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回复:本次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价格部分占比**%,商务部分占比*%,技术部分占比**%,其中产品质量部分占比**%,此为客观得分,其他技术方案为主观得分占比**%,分为: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质量保障等,在评分标准中均已明确了相关要求及具体评审点。以上部分须投标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及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周密的部署,从而更好的完成本项目。此部分不仅考量投标人的综合组织能力,亦考量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
竹山县鑫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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