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12-11 00:00:00
、项目编号:********(重)
二、项目名称:普陀医院改扩建工程医用净化系统设备(重新招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乾茂盛泰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珠峰路**号
被投诉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文康街**号普陀医院
被投诉人*: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勾山华宇路*号华宇大厦东**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乾茂盛泰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因对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普陀医院改扩建工程—医用净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重))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天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附件的要求格式求,供应商应当逐填报每件产品的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企业类型四项内容。辉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采购项目的全部产品均由其生产,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描述产品种类,逐填写,不能将具体的类型替换为采购项目的名称。该项目并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资格审查的材料,只是作为评分材料。辉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错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异常低价审查需同时满足“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和“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两个要件,且允许投标人通过书面说明证明合理性。本案中,辉瑞公司已就单项低价作出合理解释,明确**元、**元子目报价系因核心费用已计入设备及安装基价,属于综合报价策略。评标委员会结合项目特性及报价构成,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有权作出是否启动澄清程序的决定,投诉人未经质疑的猜测性、评论性的观点不能作为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浙江乾茂盛泰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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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普财执法〔****〕*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