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12-11 00:00:00
饮食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包)
饮食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的饮食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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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服务要求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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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饮食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
见附件 |
见附件 |
***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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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饮食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二、公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三、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三证合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意见回复方式。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的质疑意见和合理建议,将作为我单位后续完善采购需求的重要参考。请在公示期内采取平台反馈、邮寄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我单位递交(格式详见公告附件,公告下方下载)。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先生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
七、监督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先生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
注:*.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