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2025-12-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能力提升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兰木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什邡市人民医院
地址:什邡市安康路*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什邡市人民医院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容灾备份管理平台”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设置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超融合服务平台”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设置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主机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中心流量探针”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设置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下列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无检测依据和检验方法,涉嫌以特定厂家的技术条件为检测依据和检验方法,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部分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履约能力”评审内容设置不合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什邡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