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2025-12-10 00:00:00
*********年度安庆市经开区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年度安庆市经开区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编号:***
各投标人:
“*********年度安庆市经开区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疑问背景与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规定,业绩评分项要求“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同时运营*个及以上养老服务站业绩,每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且明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为已履约完成(或履约一年及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缺少任一材料则该业绩不得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评标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业绩要求在业绩数量界定、业绩等效性认定、证明材料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性,可能排除部分具有优质服务能力但不符合单一数量标准的潜在投标人,故需针对该业绩要求提出疑问。 具体疑问事项及理由 (一)业绩数量要求“*个及以上”缺乏合理性与测算依据 疑问核心:单个合同需同时运营*个及以上养老服务站的数量要求,未提供任何测算依据,属于不合理限制。 具体理由: 本项目虽涉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规模存在差异(如部分服务站覆盖老年人口较少、服务功能较简单),且运营难度与服务站数量并非简单线性关联。部分投标人可能具有运营“***大型综合养老服务站(覆盖人口多、功能齐全)”的业绩,其服务规模、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可能等同于甚至优于“*个小型服务站”,但因数量未达标无法得分,存在“唯数量论”的歧视性。 招标文件未说明“*个及以上”的设定依据,如是否参考安庆市或安徽省内同类项目的业绩要求、是否经过市场调研(如区域内具备该数量业绩的投标人占比)。若区域内多数潜在投标人仅具备少量服务站运营经验,该要求将大幅减少竞争,违背招标投标“充分竞争”的原则。 (二)“单个合同”限定排除多合同累计业绩的合理性 疑问核心:仅认可“单个合同”中的业绩,不接受多份合同累计运营服务站数量的业绩,限制了具有分散运营经验的投标人,属于不合理条件。 具体理由: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能力体现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急处理等方面,而非仅依赖“单个合同的数量”。例如,某投标人若有*份合同,分别运营*个、*个、*个养老服务站,累计运营*个且均履约良好,其综合运营能力与“单个合同运营*个”的投标人无本质差异,甚至因服务对象更分散、管理场景更多样,具备更强的适应能力,但按现有要求无法认定业绩,存在逻辑矛盾。 从行业实践来看,养老服务项目常因行政区划、采购批次等因素分合同招标,多合同累计业绩更能反映投标人的持续服务能力与市场认可度。仅限定“单个合同”,本质上排除了通过多批次、多区域服务积累经验的投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导向。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过于严苛且缺乏灵活性 疑问核心:要求“合同复印件+履约完成/履约一年及以上证明”,且“缺少任一材料则该业绩不得分”,未考虑部分合理情形下证明材料的替代可能性,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业绩因材料形式问题被否决。 具体理由: 对于“履约一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形式(如验收报告、甲方出具的履约证明、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等),若投标人仅能提供甲方盖章的履约情况说明(未单独出具“验收报告”),或提供银行回款凭证(证明持续服务满一年),按现有要求将被认定为材料不全,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的问题。 部分早期(如*********年)的养老服务合同可能因甲方管理流程调整,无法补充“履约完成证明”,但投标人可提供服务期间的台账记录、政府部门检查报告等佐证材料,现有要求未允许此类替代材料,导致历史优质业绩无法纳入评审,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的业绩认定范围。 (四)未明确 “养老服务站”的界定标准,存在评审歧义 疑问核心:招标文件未定义“养老服务站”的具体标准(如建筑面积、服务功能、覆盖老年人口数量等),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对业绩有效性的判断存在主观差异,影响评审公正性。 具体理由: 不同地区对“养老服务站”的命名与功能定位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社区养老服务站”仅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功能单一),部分地区则包含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综合服务(功能齐全);且服务站规模差异较大(如部分站点仅**平方米,部分站点超***平方米)。若投标人提供的“*个养老服务站”均为小型单一功能站点,而本项目服务站多为综合功能站点,其业绩与本项目需求的匹配度较低,但按现有要求仍可得分,反之,提供大型综合站点业绩的投标人可能因“数量不足”失分,违背“业绩与项目需求匹配”的评审原则。 缺乏统一界定标准将导致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同评委对同一业绩的有效性可能作出不同判断,增加评审争议风险,不符合“评标标准明确化、量化”的法定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依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庆市货物、服务采购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招标投标法,**** 年版)】业绩设置原则:业绩内容要与拟招标项目相匹配且不得超过项目规模的**%。本项目招标范围含经开区**所养老服务站,故设置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同时运营*个及以上养老服务站业绩,符合业绩设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内容为经开区**所养老服务站提供运营服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此项目合同中含**所养老服务站,故设置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同时运营*个及以上养老服务站业绩。与招标项目本身要求、特点和需要相匹配。
*.本项目业绩材料需提供(*)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为已履约完成(或履约一年及以上)的业绩,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示:如供应商虚假承诺,将承担相关责任。上述材料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一材料则该业绩不得分。
若合同无法体现业绩的评审指标,可在承诺函中承诺。其中已履约完成(或履约一年及以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即可。
*.本项目地点分别为:菱北办事处乌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晶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天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秦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和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新建村)元桥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金星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山湖(泉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同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罗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舒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菱北办事处盛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新桥社区(天下名筑)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峰镇新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本项目服务地点多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地 址:安庆市老峰镇孵化园**楼
联 系 人: 吴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庆皖宜高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号
联系人:吴群
联系方式:************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