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2025-08-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南山校区一期食堂厨具设备购置安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登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号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号楼**层*******
被投诉人*:石河子大学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号
被投诉人*: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八分中心
地址:石河子市市民中心四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号*幢北一层东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八分中心进行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洗碗机”生产厂家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标供应商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筷子汤勺清洗机”生产厂家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标供应商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智能保温出品台”生产厂家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标供应商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全自动取筷器”生产厂家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事项,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接部门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