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5-12-10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金华市实验动物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号
被投诉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丹溪东路****号
被投诉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对金华市实验动物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网页篇幅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名称”列填写了“干樱”“中铎”“世霄”,未对制造商单位全称详情进行声明,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相符,并且同制造商信息数据致但企业划分类型不致,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指出该明显错误,存在未公平公正客观履职情形。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中标单位上海世霄实业有限公司解释称,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名称”列以“干樱”、“中铎”、“世霄”等简称形式呈现,但在其投标文件(资信技木文件)的资格证明材料中已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能有效的体现出各制造商的全称,“干樱”对应制造商为“连云港干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铎”对应制造商为“中铎(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世霄”对应制造商为“上海世霄实业有限公司”,制造商名称前后呼应致,不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针对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连云港干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划型存在表述前后不致情形,在产品“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制造商连云港干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划型情况中填写为“中型”,在产品“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制造商连云港干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划型情况中填写为“小型”,被投诉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中标单位上海世霄实业有限公司解释称,在企业划分类型填写中存在疏忽,此处为笔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已即时启动专项讨论,认为根据制造商“连云港干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可以判定其满足中小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不影响所投产品制造商中小企业属性的认定。同时,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根据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连云港干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条第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上关于制造商名称和企业划型的表述,属于相关供应商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本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发现该错误但未启动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机关就此予以指出。但相关表述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亦不影响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金华市实验动物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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