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2025-12-10 00:00:00
沁阳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沁财投诉处理(****)第*号
一、项目编号:沁财招标采购********
二、项目名称:沁阳市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邮编:******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电话:***********
被投诉人*:沁阳市城市管理局
通讯地址:沁阳市建设北路
邮编:******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焦作淳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怀府街道
邮编:******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焦作淳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再次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项目二包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 一包、二包、三包技术方案第*点评审项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一包、二包、三包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一包、二包、三包将“发明专利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一包、三包将获得“省级(或以上)绿色工厂荣誉”“国家级绿色工厂荣誉”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一包、二包、三包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签订合同后**日历天(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业主实际需求调整供货时间),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一包、二包、三包将制造商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忽视经销商在合同履行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补充投诉事项*:修改后的一包、二包、三包评分标准依旧未依法量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六、调查审核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通过调查及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定、调查的对象满足三家以上,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框定特定车型,排除公平性竞争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补充投诉事项*):评标未出现总扣分超限情况。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技术方案评定、售后服务举措等,评分标准的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能够相对应,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类项目,中标通知书反映了供应商的整体能力、相关经验,与采购项目需求直接相关,要求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属于通用车辆采购,非定制类车辆采购,且该项目已于**日前已经进行意向公示, **日供货期属于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与采购单位的实际需要相关。
七、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沁阳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