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晋环审告字〔2025〕8号)
2025-12-09
福建/泉州 质疑投诉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晋环审告字〔2025〕8号)
福建/泉州-2025-12-09 00:00:00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晋环审告字〔****〕*号)
    时间:********** **:**

    晋环审告字〔*****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

    董美娟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生态环境部移交线索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移交调查材料,显示你于*****月在无锡空港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参加工作至今。经调取《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信息,发现你于*******日登记从业单位为泉州市兴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日调离泉州市兴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实际工作单位与平台上登记的从业单位不一致和非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情形。

    你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分”和第十三条第一项“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失信记分*分”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决定对你予以失信记分*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号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方式:*************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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