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12-10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第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号
被投诉人*:温州历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号景秀湾花园*幢****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第二期)”(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标项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本项目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经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属于大型企业。故,本项目标项二的中标供应商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的内容不实,不应被予以认可。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明,浙江瓯祥建设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瓯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沿用瓯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旧称,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人以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浙江瓯祥建设有限公司名字有误为由,诉称上述情形属于虚假信息应予废标,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第二期)”(项目编号:******(*)***********)标项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标项二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履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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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温财裁决〔****〕*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