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4台)
2025-12-10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市级】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4台)
重庆-202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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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明细表*******
重庆-2025-12-10 00:00:00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台)
项目编号:*************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台)
【信息时间:**********】
| 标的名称 |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台)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沙坪坝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台) |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辆报废车辆整体转让,明细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明细表》,均不能办理过户,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享通路**号黄金湾智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衡(****)评字 **** 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处置明细表》及机动车价值评估报告书仅供参考。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果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特征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将履约保证金*.*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若无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在收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若受让方违约或给转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的拆除(若涉及)、搬迁、清理、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等资料提交至转让方,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若涉及)、转运及搬迁过程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受让方须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需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 *、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均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备查资料:机动车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书、资产处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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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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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春晖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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