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09
安徽/亳州 质疑投诉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安徽/亳州-2025-12-09 00:00:00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亳州市本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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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本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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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 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市辖区希夷大道西侧

被投诉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座** 楼****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 配件区*****室

当事人:亳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市辖区希夷大道西侧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项目编号:**************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事项共有**项,分别为:*.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本项目歧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投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投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评分标准有主观评审条款,与政策法规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招标文件***《投标函》第(*)项“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附件及更正公告(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供应商质疑权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歧视中小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全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亳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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