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
2025-09-12
湖北/武汉 质疑投诉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
湖北/武汉-2025-09-12 00:00:00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

【打印】 【下载】 【字体:
********** **:**:**来源: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

岸审撤决字〔*******号

当事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健超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号统建大江园*栋*号商铺

成立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收到陈健超的投诉材料,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成为了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的负责人,申请撤销登记,本局于*月*日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于****年*月**日、****年*月**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年*月**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花桥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核查,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江岸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反馈当事人于**********被认定为“非正常”,于**********变更为“非正常注销”;江岸区社保处反馈当事人未参加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当事人隶属企业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办人王菲、原负责人兰涛到局接受调查,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王菲逾期未到局配合调查,兰涛邮件被退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天,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经查,****年*月**日当事人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是陈健超有效期限为****.**.*******.**.**身份证件,郑州市公安局绿东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陈健超于****年*月**日因原身份证件丢失已补领新证;陈健超陈述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不认识原负责人兰涛,没有参与办理或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过上述变更登记,没有在相关登记材料上签字;《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诚鉴定〔****〕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年*月**日变更登记档案中标注日期为****年*月**日的《负责人信息》中“负责人签字:”处“陈健超”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陈健超”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本局通过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进行拟撤销登记文书送达告知利害关系人拟撤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在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统建大江园药店于****年*月**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附件: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