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漠财采投处【2025】5号
2025-12-09
黑龙江/大兴安岭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漠财采投处【2025】5号
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12-0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漠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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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漠河市教育局**** 年漠河市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补充政府采购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日发布采购公告,*******日开展项目评审,*******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付搏商贸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漠河市教育局

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区。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松北区智谷二街****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虚假投标的责任。(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虚假投标的责任。(三)代理机构答复内容含糊,没有针对我公司质疑事项中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查证,直接就驳回我公司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漠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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