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 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台报废车
2025-12-09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市外】 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台报废车
重庆-2025-12-09 00:00:00
【信息时间:**********】
标的名称 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台报废车
项目编号 *************** 转让底价 *.*****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标的所在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资产类别 设备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标的系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台报废车,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标的所在位置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街道
转让底价 *.***** 万元
计量单位 数 量 *
是否存在租赁
是否存在质押
评估报告文号 天圆开评报字[****]第 ****** 号
评估基准日 **********
重要信息披露

*、车辆使用较频繁,行驶里程数较多;车辆外观存在不同程度磕碰、磨损,部分车辆局部钣金、外观均有不同程度的瑕疵,部分零部件有更换

*部分车辆电池缺失,小电瓶缺失、外观损伤、中控被拆。
标的踏勘联系人 戚连伟 联系电话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行为批准机构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备案机构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标的系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台报废车。标的因电池丢失及外观损伤较重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相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北京国联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联系人:勾垚 ************)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点整,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车辆签订交易合同前发生的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交通违章扣分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的*.*%支付交易服务费。

*.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收齐资料后*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明细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拍卖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惠经理 联系电话 ***********

附件下载:
车辆信息清单
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现场踏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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