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2025-12-04 00:00:00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竞价]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交易公告[]
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年**月**日*时在“权益云”交易平台公开转让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项目,经营期限:**年(标的具体详情见“辽汇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起拍价:*****.**万元;竞价方式:网络竞价;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展示及报名截止日期:****年**月*日* **月**日**时。欲竞买者请持相关证件及***万元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报名并办理参与竞买的手续。意向竞买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及其他责任的公司;经营范围应包含“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相关项;报名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号*楼 咨询电话:************ 详情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润溪产权网站***.******.***”查阅。
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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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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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 |
起拍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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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详情 |
*、复兴社区*地块,面积*****㎡,停车位:****个 *、竖井路腾飞二手车对面煤场,面积*****㎡,停车位:***个 *、建发物资企业前后两侧园区路,面积*****㎡,停车位***个 *、溪湖区溪湖西路**号天桥早市旁停车位,面积****㎡,停车位***个 *、华南社区空地(**路终点站)面积*****.*㎡,停车位***个 可用停车位面积合计******.*㎡,停车位合计****个。(标的具体详情见“辽汇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
经营期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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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值 |
*****.**万元 |
信息披露期限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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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是否存在司法查封、设置他项权利 等影响交易的情形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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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 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核准 (备案) 文件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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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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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方式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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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的选择方式 |
□电子竞价 ☑网络竞价 □拍卖 □综合评议 □招投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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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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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单位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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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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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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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民主路**号 |
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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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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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欧亚南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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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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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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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社团等 □ 国有参股企业 □ 外资 □ 集体 □ 民营 □ 其他 |
监管机构(部门) |
□ 国务院国资委 □ 中央其他部委 □ 省级国资委 □ 省级其他部门 □ 市级国资委 □ 市级其他部门 □ 区级国资办 ☑ 区级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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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单位 |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资委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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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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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
《关于落实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项目有关情况的 批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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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竞买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及其他责任的公司;经营范围应包含“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相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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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详见《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项目规划设计》、《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本项目建设规划及运营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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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后续将成交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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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项目的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协议》、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本溪润溪产权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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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比例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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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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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款账户 |
户名: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 账号:**** **** **** **** *** 大额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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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本溪润溪产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本溪润溪产权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交纳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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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处置方式 |
*、保证金可转为部分成交价款直接汇入本溪润溪产权指定账户,本溪润溪产权将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本溪润溪产权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本溪润溪产权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照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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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周期不少于*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计算不超过**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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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展示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 (公告期内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查勘,联络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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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日期 |
****年**月**日**时(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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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樊先生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号;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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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标的详情请见下列转让方提供资料: *. 辽汇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 《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项目规划设计》 *. 《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项目实施方案》 *. 《本溪市溪湖区便民出行智慧化运营经营权转让协议》 特别提示:其他未尽事宜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前往本溪润溪产权查阅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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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本溪润溪产权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溪润溪产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本溪润溪产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竞买)该项目及受让(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本溪润溪产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如对本溪润溪产权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转让方和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注释:本信息披露事项条款中出现的“意向竞买方”即为“意向受让方”;
“竞得者”“竞得方”即为“受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