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2-09 00:00:00
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号房产招租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号房产招租 |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 万元/年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号房产招租 | ||||
| 坐落 | 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号 | 楼盘名称 | 金山城大厦 | ||
| 租赁底价 | **.*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年付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招租用途 | 公共服务 | ||
| 产权证号 | 渝(****)南岸区不动产权第*********号 | ||||
| 楼层 | 负*至*层 | 结构 | |||
| 房屋证载用途 | 工业 | 招租面积(㎡) |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已全额收取履约保证金,并在原租赁结束后**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移交范围不包括原承租方所涉装饰装修、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 |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国融兴华评报字[****]第******号 |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根据委托人介绍,评估对象于****年开始建设,期间停工多年,原始状态为主体框架结构已完工,配备了部分配套设施,截至 ****年*月**日到*月**日由涂山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装饰装修、购置室内动产及设施设备并租赁作为政府办公用房使用。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睿 | 联系电话 | ************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若信息披露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按照互联网竞价(一次报价)确定承租方(详见网络竞价方案)。优先权人要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意向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若在项目成交后,承租方被查出为不满足本条要求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拒绝签订合同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已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租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质押给第三方,不得托管转租;(*)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非法用途。 *.现房屋用途为公共服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现有结构及功能、室外绿化及道路、室内 外装修布局、使用用途和场地布局现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立即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若招租方因转型处置变卖等原因,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出,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招租方不提供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该房屋无大修基金,消防、变配电、空调系统等必备的配套设备设施,须承租方自行筹资承建、维护保养并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租赁期间与该房屋相关的各种人身和财产事故及相关的法律、经济责任。承租方须配合招租方定期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承租方未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执行,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拒绝签订合同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备查资料:评估报告、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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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接受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企业承租,亦不接受自然人、分支机构和联合体承租。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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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金秋 | 联系电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