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12-08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西区大礼堂座椅家具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铁树蕾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号**号厂房
被投诉人*:温州历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号景秀湾花园*幢****室
被投诉人*:浙江安防职业技木学院
地址:温州市瓯海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铁树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浙江安防职业技木学院“西区大礼堂座椅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我局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招标文件技木参数设置涉嫌歧视、排他并指向特定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义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经查明,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于“技木指标条款响应”评分项均得满分,即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均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木参数要求,并且本项目的采购对象为家具类产品,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相关标准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与技木特点。投诉人诉称招标文件的技木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本项目的评分结果等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招标文件评分项“生产设备”设置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经查明,评分项“生产设备”在系列生产设备所有形式上,允许购买和租赁的两种所有形式;在生产设备的所有主体上,允许投标供应商和制造商两种所有主体。上述的设置并不会导致本项目中,发生投诉人诉称“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本项目的采购对象为家具类产品,被投诉人已答复说明了相关核心设备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的关联性,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与技木特点。此外,本机关未发现相关生产设备的命名方式,会导致本采购项目如投诉人所称“有失公正”,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安防职业技木学院西区大礼堂座椅家具”(项目编号:******(*)***********)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决定:驳回投诉。我局于投诉处理调查阶段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序号*“技木指标条款响应”评分项规定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视为*分”。但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实际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其技木响应程度。经调看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中,有家供应商提供了检测报告以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木参数要求,另两家供应商未提供检测报告。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明确。结合本项目供应商的投标情况,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设置足以导致其他潜在供应商陷入错误认识,并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以及第款第三项,拟决定:撤销合同,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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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温财裁决〔****〕*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