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12-05 00:00:00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我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牵头实施我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我区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次全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抽查政策措施不少于**件。抽查采取网络随机抽检、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政策措施抽查范围为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领域,应进行重点抽查。
第七条 抽查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研判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第八条 对于抽查发现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九条 经提醒敦促,起草单位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抽查情况作为判断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本机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