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2-08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速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号****室
被投诉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华家湾办公区
相关供应商*: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桂园路*号教育技术装备处办公楼***室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年*月**日,“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万元,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万元。投诉人为供应商之一。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后,上海速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馆提出质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馆于****年**月**日分别作出答复,因上海速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其投诉并依法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此次采购活动中,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第*项高性能图形工作站时,填报制造商为合肥联宝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虽为小型企业,但该公司的大股东为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合肥联宝电器有限公司属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小型企业,且二个公司法人为同一人。因此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属虚假填报。要求取消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此次采购活动中,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第*项专业显示器时,填报制造商为艾德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该公司虽为小型企业,但该公司的大股东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艾德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属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控股的小型企业,因此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属虚假填报。要求取消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此次采购活动中,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第*项喷墨打印机时,填报制造商为佳能机械(大连)有限公司,佳能机械(大连)有限公司无生产制造打印机的经营范围,该项填报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属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另由佳能官网查询得知,佳能品牌符合本项目招标采购要求的佳能品牌打印机只有******和******这*款,而这*款的产品均产自国外,不属于国产产品,属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填报谋取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案中,“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所投专业显示器制造商艾德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是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向合肥联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协助认定,但相关主管部门未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投诉事项。
(二)投诉事项*成立,湖北爱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如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关于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向佳能机械(大连)有限公司发函协助认定投标产品制造商及相关型号是否为国产产品,但被该公司拒收退回,且该公司已登记注销,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投诉事项。
五、其他补充事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