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2-08 00:00:00
新地中心*号楼南、中、北电梯更新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新地中心*号楼南、中、北电梯更新项目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新地中心*号楼南、中、北电梯更新项目(招标项目编号:**************)答疑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页“生产及研发能力”要求“*、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万次,得*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万次,但低于****万次,得*分;其余不得分。*、所投品牌电梯终端开关动作寿命达到****万次及以上得*分,动作寿命达到****万次至****万次(不包含)得*分,其余不得分。*、所投品牌电梯门开关动作寿命达到****万次及以上得*分,动作寿命达到****万次至****万次(不包含)得*分,其余不得分。”
质疑理由:根据国家标准**/* **********及****新版,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必须进行不少于***万次的动作可靠性试验,且试验期间不得进行任何维护,以保证制动器的可靠性。这一要求被广泛应用于型式试验和行业实际检验中,是电梯制动器动作寿命的“底线标准”。更高的动作寿命为企业自身行为,****万次、****万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且远高于当前行业标准。为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建议修改此条评分办法。
答: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电梯制动器、终端开关、门开关动作寿命要求(最高****万次、****万次等)远高于国家标准(**/* **********及****新版中***万次底线),认为无实际意义且不利于公平竞争。
本项目更新的电梯服务于新地中心*号楼这一高层公共建筑,属于高速电梯范畴。该建筑日常人流量大,电梯运行频率高,对设备部件的耐用性和可靠性有着远超普通电梯的要求。国家标准 **/* **********及**** 新版中 *** 万次的动作可靠性试验要求,确实是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的“底线标准”,仅能满足基础安全运行需求。而本项目设定更高的动作寿命要求,是基于保障电梯长期稳定运行、减少故障停机次数、降低后期维护成本的考量。
从实际应用角度来看,更高的动作寿命意味着部件在长期高频次使用中,仍能保持良好性能,可有效提升电梯的安全系数和使用寿命,与项目“高质量更新电梯设备”的核心目标高度契合。同时,该要求并未限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所有具备相应研发和生产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竞争,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页“制造商荣誉”要求“*、所投品牌制造商被省级及以 上应急管理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分,三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分,没有不得分。*、所投品牌制造商被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评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分,被市级工信部门评为绿 色设计示范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分,没有不得分。”
招标文件***页“维保单位荣誉”要求“*、拟为本项目维保的单位曾 获得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得*分,省级及以下企业技术中心的得* 分,此项满分*分,没有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资料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拟为本项目维保的单位自****年(含)获得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等奖的得*分,二等奖的得*分,其余不得分,此项满分*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资料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页“投标人荣誉”要求“*、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级信用企业的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证书的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
质疑理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并非电梯行业内强制要求进行评定的证书范畴,不应作为电梯行业内评判某个制造商实力的标准。 且即使获得以上评定,也只能代表其某段时间内符合以上评定标准,并不能作为企业实力水平的有效凭证。
*、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索引”第*条“投标人奖项、荣誉”设置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奖项、荣誉进行评分的,单个奖项、荣誉的分值不高于* 分,奖项及荣誉的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以上三条评分条款, 试图通过不同的评分项名称掩盖其属于“奖项荣誉”的本质,实属蔑视《评分办法实施导则》的行为。
*、关于“投标人荣誉”的要求“*、投标人自 **** 年 * 月 * 日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 *** 级信用企业的得* 分。 ”公平性质疑:据了解,除政府部门拥有颁发“*** 级信用企业”外,金融机构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部分咨询机构也具有同样的权力。此处特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 ”,存在倾向某些特定投标人的嫌疑。
*、据我司了解 ,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产品质量公关成果奖在电梯行业领域内并非广泛应用。 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的并不足三家单位。我司质疑本条款设置的合理合法性。
综合以上,为充分保证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在电梯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鼓励全球各电梯品牌充分竞争,通过有效市场竞争,极大提升项目最终实施的性价比,以最优惠的价格给老百姓选择出最合适的产品。
答:潜在投标人提出多项质疑,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荣誉非电梯行业强制评定、奖项荣誉评分违反《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 年版)、“*** 级信用企业”限定政府部门颁发有倾向性、部分荣誉在行业内不通行等。
*.关于荣誉是否为电梯行业强制评定及能否代表企业实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虽非电梯行业强制评定项目,但这些荣誉是对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绿色生产理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认可。在电梯更新项目中,制造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绿色设计能力则符合当前国家倡导的节能环保发展方向,与项目的长期效益和社会价值密切相关。
维保单位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称号、“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以及投标人的 “*** 级信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分别从技术研发实力、质量攻关能力、企业信用状况、创新能力等维度,反映了参与方的综合实力。这些荣誉虽不能完全等同于企业在电梯领域的专业能力,但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帮助招标人筛选出综合实力更强、更具保障能力的合作方,并非无实际意义的评判标准。
*.关于是否违反《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 年版)
《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 年版)中 “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索引”第 * 条关于“投标人奖项、荣誉”的设置要求,核心目的是避免招标人通过过度设置奖项荣誉评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
本项目评分体系中,“制造商荣誉”“维保单位荣誉”“投标人荣誉”分别针对不同参与主体设置,并非仅针对“投标人”单一主体。其中,制造商是电梯设备的生产源头,其荣誉反映产品质量基础;维保单位负责电梯后续长期维护,其荣誉体现服务保障能力;投标人作为项目整体实施方,其荣誉代表综合履约实力。三者从不同环节保障项目质量,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并非通过不同名称掩盖“奖项荣誉”本质的行为,不违反该导则的核心精神。
同时,经核算,本项目针对各主体的荣誉评分项,均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且单个荣誉分值及总分值的设定,是综合考量各荣誉对项目质量的影响程度后确定的,不存在过度赋分的情况。
*.关于 “*** 级信用企业” 限定政府部门颁发的公平性质疑
“*** 级信用企业”称号的颁发机构较多,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授权的咨询机构等。本项目限定“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并非排斥其他合法机构颁发的证书,而是基于政府部门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考量。
政府部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遵循统一的评价标准和严格的审核流程,评价结果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可有效降低项目合作中的信用风险。此外,若允许各类机构颁发的 “*** 级信用企业” 证书均参与评分,可能因不同机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导致评分缺乏统一尺度,反而影响公平性。因此,该限定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
*.关于部分荣誉在行业内应用不广泛及满足要求单位不足的质疑
“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 等荣誉在电梯行业内虽未达到普及程度,但这些荣誉是衡量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能力的重要标志。本项目作为高层公共建筑的电梯更新项目,对设备技术水平和维保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设定此类荣誉评分项,是为了筛选出在技术创新和质量管控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参与方,以保障项目实施效果。
经初步调研,目前行业内具备相应荣誉资质的单位数量能够满足项目竞争需求,不存在 “满足要求不足三家单位” 的情况。即使部分潜在投标人暂未获得相关荣誉,也可通过后续提升自身实力参与未来项目竞争,该条款并未对其形成永久性排斥。综上,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 招标文件***页“产品性能”要求“*、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额定载重能力达到******的得*分,超过******未达到******的得*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梯型整体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额定速度≥*.**/*的得*分,*.**/*>最大额定速度≥*.**/*得*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梯型整体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质疑理由:以所投梯型的最大额定载重能力和最大额定速度作为评判某一具体梯型的质量好坏并不合理。在项目实际履约过程中,最符合项目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且最大额定载重和最大额定速度的数值来源,基本都是在试验情境中,其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并不具有实际应用意义。
答:潜在投标人认为以所投梯型的最大额定载重能力(最高 ******)和最大额定速度(最高≥*.**/*)评判梯型质量不合理,且相关数值仅为试验参考,无实际应用意义。
新地中心*号楼作为高层公共建筑,日常可能面临人员集中出行(如上下班高峰期)、货物运输(如办公物资、装修材料等)等场景,对电梯的载重能力和运行速度有着较高需求。最大额定载重能力达到 ******,可满足较大批量人员或货物的运输需求,减少运输次数,提升运行效率;最大额定速度≥*.**/*,能够有效缩短高层住户和办公人员的候梯及乘梯时间,改善乘坐体验。
虽然最大额定载重和最大额定速度的数值是在试验情境下测定,但这些参数是电梯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确定的核心性能指标,直接决定了电梯在实际应用中的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并非仅为参考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梯型整体型式试验报告,是为了验证相关性能参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所投产品能够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因此,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本项目为公共建筑类高速电梯旧梯换新,公共建筑与高速梯两个元素结合,势必对施工单位的自身实力有极高要求,才能确保项目的履约质量。而经过我公司仔细研读本次招标文件,涉及投标人自身的评分条款仅占据 ** 分,与涉及品牌制造商的评分条款相比,占比严重失衡。好的产品不代表好的服务,亦无法充分确保本项目最终中标人的真正实力。我司建议调整本项评分办法,以充分保证贵单位的最终权益。
建议贵方立即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澄清文件,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答:潜在投标人提出涉及投标人自身的评分仅占**分,与品牌制造商相关评分占比失衡,无法充分保障中标人服务实力。
我方认可“好的产品不代表好的服务”这一观点,也高度重视中标人的服务能力。但在电梯更新项目中,电梯设备的质量是基础,直接关系到后续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品牌制造商的实力(如生产研发能力、产品质量控制水平、行业口碑等)是保障电梯设备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评分体系中对品牌制造商相关指标赋予较高权重,是为了优先选择质量更有保障的产品。
同时,招标文件中虽涉及投标人自身的评分条款占比相对较低,但这些条款已涵盖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创新能力等核心服务相关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服务实力。此外,在项目后续履约过程中,我方还将通过严格的合同约定、过程监管和验收标准,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管控,确保项目最终实施效果。因此,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涉及品牌制造商的评分条款,多项满分条件要求极为苛刻,且奖项荣誉的要求在电梯行业内并不通行,属于个别企业的自愿评定行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制造实力的可靠依据。若不予修改,我公司有权力质疑本招标文件评分条款设置存在严重的品牌倾向性。
建议贵方立即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澄清文件,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答:潜在投标人认为制造商相关评分条件苛刻、荣誉要求在行业内不通行,存在品牌倾向性。
本项目对品牌制造商设置较高标准及要求,核心目的是筛选出综合实力强、产品质量优、服务保障到位的品牌,以满足项目高质量更新电梯设备的需求,并非针对特定品牌设置倾向性条款。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品牌制造商,无论其市场知名度高低,均可参与项目竞争。
如前所述,相关评分条件的设定均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且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招标文件中并未对品牌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不存在排斥特定品牌、倾向其他品牌的情形。因此,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答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招标人:新地中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绿洲东路新地中心天誉
邮 编:******
联系人:袁经理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公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北路与灵璧路交口
邮编:******
联系人:高工
电话:***********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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