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2025-12-08 00:00:00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脾胃肝胆科胃电图仪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纬四路**号*楼***房间)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并于****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脾胃肝胆科胃电图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范围:本项目共*个包,包含胃电图仪*台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产品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历天;
*.* 质保期:≥*年;
*.*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验收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否;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
*、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与采购人无任何隶属关系;
*、拟投产品须符合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相关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提供说明或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国内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经销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提供说明或证明文件);
*、提供企业经审计的****年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报告应具有*名及以上注册会计师盖章和签字;
*、提供企业****年*月*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和豫财购【****】**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本项目亦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需出具承诺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上午*:**时~**:**时,下午**:**时~**:**时(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纬四路**号,纬四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米,路北,*楼***房间)
*、方式:现场购买。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磋商文件售价:***元/套,售后不退。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方式: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四楼***室(河南省郑州市纬四路**号)现场提交。逾期提交的、未提交到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四楼***室(河南省郑州市纬四路**号)。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官网》《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官网》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采购人: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人民路**号
联系人:冯老师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沛浩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郑州市纬四路**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沛浩
联系电话:*************
采 购 人: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