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44号
2025-12-08
江苏/南通 质疑投诉
通01环罚﹝2025﹞44号
江苏/南通-2025-12-08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南通亚驰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

住所:海安市滨海新区联发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市生态环境重点线索研判核查比武中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条漆包烘干自动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管道连接至厂房外东侧“水喷淋+除雾器+干式过滤器+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现场实际车间废气管道与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塔连接口处断开,车间生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断口直接排放外环境,未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你单位现场建设有*个*.*吨油漆储罐,*个已投入使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要求集中供漆区储罐呼吸废气应通过二级活性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储罐呼吸废气直排外环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危废仓库废气需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口排放,目前你单位危废仓库东侧墙壁设有*个风扇,无废气排口。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年*月**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四:****年*月**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安环主管韩某某、总公司主管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六:****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批复、环评文件节选内容及排污许可证节选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年**月**日南通亚驰电气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年*月**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送相关线索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证据九:****年*月**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光盘一张,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单位于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吨以上不足**吨,*%,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肆万柒仟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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