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2-08 00:00:00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标准化厂房)项目(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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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标准化厂房)项目(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标准化厂房)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
开标日期:****年**月**日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标准化厂房)项目(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集团合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经一路和纬四路交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计划工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南部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北楼*楼/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计划工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红树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百川社区阜阳北路西侧*号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层/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原乡政府办公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计划工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长丰县朱巷镇水造路朱巷法庭段北侧/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号*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计划工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联和村后郢组/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计划工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宇桥科技园区内
联系人:黄传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
项目负责人:方飞
联系电话:*************、*************
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室业务协调部,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