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08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萧山区数字城管主城区和建制镇信息化采集政府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培源路*号软件大厦*号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号政务服务中心*楼
被投诉人*: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号心意广场*幢*********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萧山区数字城管主城区和建制镇信息化采集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三:萧山区数字城管主城区和建制镇信息化采集政府采购项目(瓜沥镇,衙前镇,党湾镇,益农镇,新街街道,靖江街道,南阳街道,所前镇,临浦镇,河上镇,浦阳镇,进化镇,义桥镇,戴村镇,楼塔镇,闻堰街道,湘湖景区,南六路)),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于萧山区数字城管主城区和建制镇信息化采集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三:萧山区数字城管主城区和建制镇信息化采集政府采购项目(瓜沥镇,衙前镇,党湾镇,益农镇,新街街道,靖江街道,南阳街道,所前镇,临浦镇,河上镇,浦阳镇,进化镇,义桥镇,戴村镇,楼塔镇,闻堰街道,湘湖景区,南六路)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款第四项规定,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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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财处 ** 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