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5〕34号)
2025-12-08
天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5〕34号)
天津-2025-12-0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天津科技大学****年超长期国债食品学科设备采购项目第*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比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号时代大厦*****

采购人天津科技大学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

被投诉人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

相关供应商博鑫仪器(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号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质疑答复函未向投诉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投诉权利。

*.实质性要求参数()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产品一:★*.*.*条款、★*.*.*条款、★*.*.*条款、★*.*.*条款;产品二:★*.*.*条款、★*.*.*条款。

*.质疑答复函未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提供详实、有效的事实依据,用以证明招标参数的合理性。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于*******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万元,其中:第*包采购预算***万元。********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第*包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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