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12-0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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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天津科技大学****年超长期国债食品学科设备采购项目第*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比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号时代大厦****内*区
采购人:天津科技大学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号
被投诉人: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
相关供应商:博鑫仪器(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号*号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质疑答复函未向投诉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投诉权利。
*.实质性要求参数(★)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产品一:★*.*.*条款、★*.*.*条款、★*.*.*条款、★*.*.*条款;产品二:★*.*.*条款、★*.*.*条款。
*.质疑答复函未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提供详实、有效的事实依据,用以证明招标参数的合理性。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万元,其中:第*包采购预算***万元。****年**月**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第*包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天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