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8-18 00:00:00

| 索 引 号 | *********************** | 生成日期 | ********** |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集府征告〔****〕**号 |
| 标 题: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提升改造工程*(深青溪至杏林取水口段*地上部分)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 内容概述: |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七、补偿登记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八、签订协议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杏滨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为实施集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提升改造工程*(深青溪至杏林取水口段*地上部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锦园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提升改造工程*(深青溪至杏林取水口段*地上部分)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用设施用地建设活动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杏滨街道锦园社区水浇地*.****公顷,果园*.****公顷。本次征收未涉及有手续住宅房屋。
拟征收锦园社区*.****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第十六小组,由村小组管理、经营。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告期限:自****年*月**日起满**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评估时点
以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集府征告〔****〕**号)发布之日(****年*月**日)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杏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
六、禁止事项
自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七、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杏滨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经办机构
(一)负责单位: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号
联系方式:************
(二)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江达庆联系电话:************
(三)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志友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提升改造工程*(深青溪至
杏林取水口段*地上部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提升改造工程*(深青溪至
杏林取水口段*地上部分)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