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2-08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平财采投处〔****〕**号
- 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吉林省新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华昌街道***生活馆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运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口星光耀办公楼二期*座 ** 层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平房区新疆西路***号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平房区(哈经开区)应急指挥部提档升级项目(二次),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黑龙江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概括摘录):本项目采购的标“时序电源”属于 ** 强制认证产品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的****类别(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其制造商是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认证。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黑龙江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概括摘录):本项目采购的“屏体配套”中的*芯***电源线属于 ** 强制认证产品第一大类电线电缆中的****类别(额定电压***/****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其制造商是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而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获得相关产品的***认证。
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评审不通过。属于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要求,属于无效投标。因投诉人不具备履行本项目的能力,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