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5-12-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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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城厢镇实验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江苏)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号*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曲扬
被投诉人*: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
被投诉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
所在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芳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张海忠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虎踞路**号
四、基本情况
联通(江苏)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就“城厢镇实验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寸***液晶拼接单元、交互式大屏,移动大屏、电视机、显示设备、管理工作站、电子班牌所提供产品型号不具备有效节能证书。导播主机设备投标产品未明确具体规格,不满足强制认证产品要求。
投诉事项二:中标单位投标产品配电箱为苏州商周电子有限公司、商周定制,未明确具体规格,不满足强制认证产品要求。
投诉事项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及***蓄电池厂商为大型企业,不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受理后,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一中关于中标人移动公司所投“电视机”“显示设备”“**寸***液晶拼接单元”产品不符合强制节能要求,未提供有效的节能认证证书的部分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鉴于综合判断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家,故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投诉事项一中关于中标人移动公司所投“交互式大屏”“移动大屏”“电子班牌”“管理工作站”“导播主机”等*项产品不符合强制节能要求,未提供有效的节能认证证书的部分,鉴于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三因投诉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财政部门终止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三的投诉处理程序。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