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3期)
2025-07-08
海南/三沙 质疑投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3期)
海南/三沙-2025-07-08 00:00:00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年第*期)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乐东乐城曾丽蔬菜摊销售葱(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该葱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乐东乐城余四妹蔬菜摊销售荷兰豆(食荚豌豆)(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该(食荚豌豆)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乐东乐城传云蔬菜摊销售萝卜(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乐东利国玖玖拾拾食品商行销售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生产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 计)项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乐城曾丽蔬菜摊销售的葱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将该葱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陪同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千克,该批次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葱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二)乐东乐城余四妹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荷兰豆(食荚豌豆)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千克,该批次荷兰豆(食荚豌豆)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留存购进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乐东乐城传云蔬菜摊销售的萝卜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萝卜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萝卜。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萝卜*.*千克,该批次萝卜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萝卜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四)乐东利国玖玖拾拾食品商行销售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的 《检验报告》(№: 食安 ************)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经查,当事人于****年***日购进上述不合格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千克,该批次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留存购进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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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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