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沙-2025-07-08 00:00:00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年第*期)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乐城曾丽蔬菜摊销售的葱(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该葱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二)乐东乐城余四妹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该(食荚豌豆)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三)乐东乐城传云蔬菜摊销售的萝卜(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四)乐东利国玖玖拾拾食品商行销售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生产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 计)项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乐城曾丽蔬菜摊销售的葱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将该葱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陪同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葱。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葱**千克,该批次葱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葱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二)乐东乐城余四妹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荷兰豆(食荚豌豆)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千克,该批次荷兰豆(食荚豌豆)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留存购进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乐东乐城传云蔬菜摊销售的萝卜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萝卜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萝卜。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萝卜*.*千克,该批次萝卜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萝卜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四)乐东利国玖玖拾拾食品商行销售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
*.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的 《检验报告》(№: 食安 ************)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上述不合格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千克,该批次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元。
*.产品控制情况。所销售的不合格的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已零售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长沙臭豆腐(孜然味•微辣)留存购进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
*****;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