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12-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及车辆更新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中昱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号楼***层**号
被投诉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境卫生与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南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及车辆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包*、包*、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参数限制性强,将所有技术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且与法规相悖:(高压)清洗车的技术参数要求限定在三家大型企业之内,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形同虚设,无视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与其背道而驰。
投诉事项*: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并且纳入实质性内容中,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之规定,本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评审记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