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沙-2025-10-24 00:00:00
乐东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公开征求《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小学
(幼儿园)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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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校服管理,规范校服选用采购流程,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款式合适,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南省乐东县抱由镇江南四路**号乐东县教育局一楼勤工俭学办公室,陈老师收,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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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
中小学校(幼儿园)服选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乐东县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健全校服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服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琼教勤助[****]*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服定义】中小学生(幼儿园)校服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服装,区分夏季校服和冬季校服。
第四条*****;【管理原则】校服管理应遵循“规范选用、程序公开、严格标准、学生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县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县校服管理工作,对校服管理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采购流程、部门协作等工作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确保校服管理安全有序。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计划要求依法对校服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公布并向县教育局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学校职责】学校要严格履行校服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及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做好校服的采购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质优价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校服穿着观念。
第八条 【校服供货企业职责】校服供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校服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解决学生在使用校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选用与采购
第九条*****;【采购要求】校服采购应遵循自愿购买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校服的样式、材质、规格等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校服采购过程中,建立由学生、家长、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全程参与款式设计、面料选择、颜色确定、功能需求、价格范围、采购方式、售后服务等选用采购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采购单位在校服采购合同中应标明校服执行标准,采购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条【选用模式】校服选用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选用组织按照流程自主确定供货企业;二是选用组织按照流程初选出*—*家企业,再组织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投票确定供货企业;三是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供货企业。校服选用模式确定后,要向县教育局报备,同时向家长、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采购环节公示】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评选结束后,对拟确定的供应企业名称、款式、质量要求、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等事项在海南省学校校服采购成交公告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公示到期后,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向家长、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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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质量要求】学校、校服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选购和生产校服,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我省校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校服生产供应企业生产销 售的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 术规范》、*******《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中小学生校服》、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等国家标准。学校在进行校服选用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严禁降低国家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
第十四条【验收要求】严格落实“明标识”制度,企业生产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实行“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向学校出具;学校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学校方的送检是鼓励实施,非强制要求),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每个批次和样式的校服各抽取*套 (件)留样封存,作为必要时送检的样本。学校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五条【售后服务】校服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遵守“质量不变、及时响应”原则,对存在安全风险、质量缺陷的产品和学生合理化需求,及时提供维修、退换、召回等服务。鼓励校服供货企业提供线上售后服务。*****;
第五章 款式管理
第十六条 【文化体现】校服款式设计应遵循“安全舒适、经济实用、美观简洁”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结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十七条【款式确定】校服款式由校服选购组织根据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意见,结合当地的气候、文化等特点,进行选定。
第十八条【款式稳定】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教育的连续性。不得因更换供货企业导致频繁更换校服款式,增加家长重复购买负担。原则上每款校服小学*年,初中、高中*年以内每届学生不得更换,不得一次性将中学、小学阶段所需校服全部采购下发。学校不得在校服之外采购年级服和班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学校、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督促不合格校服供货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收费管理】校服费用由学生家长直接支付给供货企业,已经批准将校服费用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的,也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后转交供货企业,学校不得违规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并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
第二十一条【信用建设】县教育局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服供货企业“黑名单”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将抽检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防预警措施。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学校校服采购管理规范、流程透明、廉洁公正,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服务优良。
第二十三条【备案制度】学校应确定校服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校服采购各环节相应合同材料全部存档,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