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12-05 00:00:00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公告概要
| 项目编号 | 长春市******[****]***号 |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 |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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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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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春市******[****]***号 |
披露公告期 |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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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年**月**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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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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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联系人 |
郭女士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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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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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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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网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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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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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名称 |
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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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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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铁 |
成立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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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缴资本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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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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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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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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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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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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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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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为辖区内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票据承兑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及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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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告要求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公平竞争,并在竞价活动中行使同等价位的优先权。逾期未办理意向受让手续或未在竞价中行使优先权的视为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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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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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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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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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有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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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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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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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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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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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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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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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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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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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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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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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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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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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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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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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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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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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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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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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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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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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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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吉林柏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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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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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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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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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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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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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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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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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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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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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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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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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成立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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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万元 |
实收资本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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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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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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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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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 (股) 权比例( %) |
** |
拟转让产 (股) 权比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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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其他部委 □*、省级国资委 □*、省级其他部门 ☑*、市级国资委□*、市级其他部门 □ *、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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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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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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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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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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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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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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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长春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年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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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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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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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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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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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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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本次转让的股权标的为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条件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退休人员)稳定。 (*)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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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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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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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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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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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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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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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号***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众信科技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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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交易须知 |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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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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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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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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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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