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12-05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义合北街*号北办公楼二层
被投诉人:骏兴项目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大街
采购人:嫩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嫩江市军民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采购(二次)(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骏兴项目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对采购人资质审核不清,致使资质无效的供应商参与了报价。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吉林省易联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常青树农林服务中心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经向出具以上《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国家植保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函询,其复函内容为“来函提供的编号为*********的检验报告,经过与本中心相同编号的报告存档副本相比较,在第*页的整机工作压力参数数据不一致”“来函提供的编号为*********的检验报告,经过与本中心相同编号的报告存档副本相比较,在第*页的液泵、风机、叶轮参数数据不一致”,以上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采购文件“ 三.响应文件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三)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的规定,吉林省易联植物保护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常青树农林服务中心响应无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只有*家,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嫩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常青树农林服务中心、吉林省易联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嫩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