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复字〔2024〕55号
2025-12-04
浙江/丽水 质疑投诉
云政复字〔2024〕55号
浙江/丽水-2025-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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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于****年**月**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全国*****投诉平台向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养生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办结反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申请人在拼多多某店购买了茶,购买页面中的功效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购买页面中宣传有机食品,但商家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年*月**日回复申请人结案,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了告知义务,应予纠正。被申请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对申请人告知举报结果,包含是否立案,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称其在拼多多云和县某店购买了茶,购买页面中宣传功效,宣传有机食品,但商家未提供有机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查处、回复、赔偿。****年*月**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根据其提供的举报线索前往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某茶原材料白英、夏枯草、白花蛇舌草等均为村民采摘的助农产品,天然晾晒,无其他加工工艺,简单包装后的农副产品。被投诉举报人已提供村集体采收证明和付款记录。被投诉举报人已向申请人退款,但明确拒绝调解和赔偿。其他涉及虚假宣传功效广告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立案处理。****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于*月**日受理投诉,并根据其举报前往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核查。因本案情况特殊,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月*日作出立案处理的决定。*月**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特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在拼多多平台的某店(某养生馆开设)购买了茶,购买页面中宣传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购买页面中宣传有机食品,但商家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要求该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赔偿***元。

****年*月**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全国*****平台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某养生馆负责人吴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称其已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投诉调解通知,其店销售的某茶属农副产品,原材料白英、白花蛇舌草这些都是向村民采购的。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其不同意,拒绝接受调解,其已销售出去的三单已作仅退款处理。****年*月**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后某养生馆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采购证明和付款记录。****年*月*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某养生馆立案调查,并于****年*月**日通过全国*****平台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全国*****平台投诉单截图、订单信息、商品详情截图、商品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养生馆的投诉举报材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全国*****平台告知截图、退款截图、采购证明、付款记录、某养生馆书面说明、某养生馆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月**日对某养生馆进行核查,经延长核查期限,于*月*日对某养生馆立案调查,并于*月**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于*月**日依法受理,并通知某养生馆进行调解,在其明确拒绝调解后,并于*月**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立案告知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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