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05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12-05 00:00:00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杰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石碾盘**号附*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闭剑云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郑義

联系电话:***********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龙珠村*组**号

邮编:******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号

邮编:******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等设备一批”(项目号:***********,项目执行编号:*****************,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该投诉后,我局立即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发送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对投诉内容以及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关于血液分析流水线的技术参数,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向性,设置较多深圳迈瑞独家参数,排除其他品牌参与,不符合政府招标法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关于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的技术参数中,出现大量排他性技术条款,综合所有参数来看,满足参数条款的国产品牌不足三家,不符合政府招标法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关于(二)数字化*线摄影系统的技术参数中,出现较多独家参数条款,只有深圳迈瑞一家品牌满足,不符合政府招标法相关规定。

投诉人据此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及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及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回复:技术参数没有倾向性和指向性,目前市场存在大部分能满足要求的产品及产品型号,不存在限定品牌以及型号的情形并提供相应附件。已有多家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响应,不存在构成歧视的情形。

同时,相关专家对参数问题进行论证并出具《技术参数专家复核论证表》,论证意见为参数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我局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重庆杰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报告)及《技术参数专家复核论证表》等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年**月*日,本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采购需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重庆杰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报告)、《技术参数专家复核论证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由于本项目技术参数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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