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5-12-05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绥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号
被投诉人*:绥芬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务保障中心
地址:绥芬河市会晤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产品技术响应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国家认可的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垃圾房承载力分析鉴定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要求提供图片证明、实物照片的内容额外增加投标人成本。
投诉事项五:本项目设定的“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个子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