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采投处〔2025〕11号
2025-12-05
黑龙江/牡丹江 质疑投诉
绥财采投处〔2025〕11号
黑龙江/牡丹江-2025-12-05 00:00:00
绥财采投处〔****〕**号
作者:绥芬河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绥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绥芬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务保障中心

地址:绥芬河市会晤路***号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二: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产品技术响应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三:采购包*、采购包*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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