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7
山东/聊城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聊城-2025-11-27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发布人:聊城市高唐县信息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聊城兴创云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杨东村***号

经查,你(单位)在聊城市高唐县“爱山东”高唐分厅及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运维项目(项目编号:****************),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且有高唐县政府采购中心移交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单,提供的投标名单、开标记录表、签到信息表,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本项目采购金额为:******.**元,罚款金额为:****.**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依法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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