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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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广西洁安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毅峰南路*号办公科研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朝胜
委托代理人:张艳英 电话:***********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年资源县基层民政服务站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质疑函。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贵公司于****年**月*日发布的“*********年资源县基层民政服务站服务项目采购的结果更正公告”;该公告的有关内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
*、在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项更正信息”中表明“更正后内容”为“废标”,但未详细具体说明本项目的废标原因和废标理由。
*、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三、其他补充事宜”中表明“原成交供应商桂林市 仁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体性质属于经营性质的民办非企业,不满足本项目资 格条件”。
(*)在结果更正公告中只说明桂林市仁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体性质属于经营性质的民办非企业,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但并未说明参与本项目的其它几 家供应商是否均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若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 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才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本项目更正结果后按 废标处理,已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 六条第(二)款“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 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 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 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公司完全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并在本项目中排名第*,应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本项采购文件推荐 及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确定我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中表明“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错误,出现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 ”的规定故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且在采购文件明确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是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但在本项目评审工作结束 后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中却表示该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错误,且并未公布列明 执行的相关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该项目于****年**月**日已发布了本项目的成交公告,公布了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桂林市仁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说明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的专家评委并未对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或采购文件的其它条款内容,有违反国家 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出现,并作出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的事实发生。
但在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中却认定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错误,出现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有此情形的发生是否为本项目的评审专家认定的;还是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认定的;还是招标代理公司自行认定的;在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中也并未公 布出现此情形的认定来源并对此作出说明;就直接发布更正公告将已有评审结果 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及各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结果更正公告中引用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故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条款作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理由,其法律条款引用错误。第三十四条第(二)原文为:“(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而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协商谈判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也已有明确范畴。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错误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不能作为重新采购的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家的。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号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 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四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按相关政府采购流程,对本项目(包括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事项)进行重新评审,并发布完整、正确的结果更正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项采购文件推荐及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确定本项目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一答复:
*.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流程已发布正确的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根据(*)财政部令第***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二点;(*)民政部、财政部以民发〔****〕***号印发《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二点(二)的规定,本项目的购买对象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我公司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资格要求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设置错误,排除了除企业外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根据财库《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号)第六条 第二款(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本次采购依法终止,修正不合法的资格条件后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不再发布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的公告。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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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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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