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22号4943.43平方米房屋出租
2025-12-05
北京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22号4943.43平方米房屋出租
北京-2025-12-05 00:00:00
北京-2025-12-05 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号****.**平方米房屋出租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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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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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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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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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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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号****.**平方米房屋出租 |
| 细分类别: | 办公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南顶路南侧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面积(平方米): | ****.** |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 附属设施: | 无 |
权属信息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
| 拟出让用途: | 政府办公 |
评估情况
挂牌及公告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交易条件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房屋租金:地上部分不低于*.*元/平方米/日,地下部分不低于*元/平方米/日,无递增,租金半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无免租期。 *.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国家机关;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该项标为楼宇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平方米,地下面积****.**平方米。 *.该标的规划用途为绿地,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在减量地块范围,在腾退范围,已列入拆迁,已纳入土储,属于城中村。 *.该项目占地四至:东至巡逻警务站,西至现状企业,南至宿舍区,北至南顶路。 *.该标的项目业态及项目用途为政府办公,且符合市区禁限目录要求《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年版)》。 *.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为北京市。 *.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规划意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该项目原合同到期时间为****年**月**日,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交易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 经办人: | 电话: |
专业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赵松 | 联系电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