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2-05 00:00:00
万州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项目试运营招商
万州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项目试运营招商
一、标的系万州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项目试运营招商,招商方拟按年收益分配率不低于项目年营业总收入(税前)金额的**%协议或竞价征集合作方。
(一)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三)截止至报名之日,意向合作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即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注意:提供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意向合作方公章,原件备查)。意向合作方应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含图片)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意向合作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虚假资料,招商方有权没收其交易保证金,被确定为合作方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四、意向合作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万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五、合作方确定方式: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该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招商方年收益分配率为年营业总收入(税前)金额的**%;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即:合作方为年收益分配率报价最高者,详见附件*《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六、为保护招商方和合作方的合法利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的违约金:
(一)意向合作方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合作申请或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三)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公告约定时限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的;
(四)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
(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合作协议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可凭合作协议、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合作方须了解的合作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基本情况:万州区天城街道工农村(一期)项目,占地面积约***亩(含临时堆场约*****²),库容约**万*³,项目配套资产建设中。
*.项目配套资产的移交:场地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交,厂房及配套设施自合作方提交设备投资方案(含设备明细及配套安装方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交。
*.试运行招商期限:*年。
*.合作方投资额度: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签订合作协议前交纳)。
*.主营业务定位:
(*)按市场化收费接收万州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
(*)对接收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等。
备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分选和加工处理,使其转化为再生骨料、再生砖等建材或其他有用物质的过程。
*.合作条件
(*)本项目不成立合资公司。由招商方提供项目经营场地(面积约***亩【含临时堆场约*****²】,库容约**万*³)、厂房等配套附属设施为项目配套资产,合作方投资购买相关设备,组建运营团队接收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及日常运营管理,与运营相关的一切成本费用、税费(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及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均由合作方承担。
(*)招商方按月以年收益分配成交率从营业总收入中预提合作收益,招商方每月预提的合作收益=月营业收入(税前)×年收益分配成交率,招商方提取的实际收益按年汇算。
(*)若年收益分配成交率高于**%,招商方根据项目营业总收入完成情况对合作方进行奖励,奖励机制如下:当年营业总收入超过****万元(不含本数)的部分,按***万元为一档(剩余部分不足***万元按实际金额计算)以年收益分配成交率(取数到*%)与**%之差为限,按*%分档依次递增奖励,即:若年营业收入为****万元,年收益分配成交率为**.**%(按**%取数),则合作方的奖励收益基数=*********=****,奖励比率上限=**%***%=*%,奖励收益=***×*%+***×*%+***×*% +***×*%=**,以此类推。招商方对合作方的奖励分配按年汇算。
(*)合作方在招商方移交场地之日起*个月内对该项目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设备总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其中新购生产设备价值不得低于***万元,设备价值以招商、合作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并按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营。其中:合作方须在招商方移交场地之日起*个月内按市场化收费标准接收万州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合作方须在招商方移交厂房及配套设施之日起*个月内按设备投资方案完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并运行投产,正常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业务。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万元根据考核及履约情况分批退还,具体退还条件:①招商方在合作方投资的全部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并正式投产后(以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第一张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至合作方指定账户;②合作方正常履约未出现公告约定自行退出本项目合作情形,且试运营期第*年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的,招商方在项目试运营期满*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万元履约保证金至合作方指定账户;若合作方正常履约未出现公告约定自行退出本项目合作情形,且试运营期第*年的年营业收入未达到***万元的,则考核期顺延*年;合作方第*年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的,招商方在项目试运营期满*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万元履约保证金至合作方指定账户;若合作方正常履约未出现公告约定自行退出本项目合作情形且试运营期第*年、第*年的年营业收入均未达到***万元的,则考核期再顺延*年;若合作方在第*年的年营业收入仍未达到***万元的,则招商方将扣除合作方**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分配收益的补偿;③剩余***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合作方在试运营期间履行合同的保证,按合作协议约定退还。
(*)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全部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用工、生产、环保、消防等)由合作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招商方协助。
(*)合作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运营团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运营团队人员购齐社会保险,配齐安全防护装备,负责解决运营期间的用工纠纷并承担全部费用。
(*)合作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独立运营本项目,在运营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擅自将项目运营业务转包、分包,在运营中严格按照主营业务定位使用招商方资产,不得擅自将招商方资产对外租赁。
(*)合作期间,合作方需对招商方移交的设施及用品进行保护(以移交清单为准),合作期满或强制退出时,合作方需对损坏、遗失的设施进行修复或赔偿。
(**)合作期限为*年,自场地移交之日起算,合作期限届满,若合作方在合作期内无违反合同行为,经招商方同意后可延期*年。
(*)合作方接收的建筑垃圾未经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利用库容填埋,合作方对建筑垃圾接收方量填埋率不得超过**%(以招商方每年度测量数据为准);合作方不得接受工程弃土,且不得将库容用于建筑垃圾堆存,招商方要求或同意的除外。
(*)合作方在运营期间,本项目运营场地进出口均由招商方指定,未经招商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合作方在运营期间,临时堆场由招商方指定,且所收建筑垃圾堆存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本项目营业收入收款账户由招商方指定,项目试运营期间的全部收入进入招商方指定账户管理,招商方每月按比例预提收益并扣除与经营相关税、费后再支付给合作方(合作方须提前开具对应转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合作方签订试运行协议前提供运营方案,并将运营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办理运营相关手续,同时报招商方备案。
(*)合作方签订试运行协议后*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提供设备投资方案(含设备明细及配套安装方案)。
(*)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退出本项目的合作。
①合作方在招商方移交场地之日起*个月内未完成设备安装的;
②合作方在限定时间内对该项目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设备投资总额未达到***万元或新购生产设备价值未到达***万元的;
③未经招商方同意接收工程弃土的;
④未经招商方同意将建筑垃圾堆存进库容的;
⑤合作方在运营期间取得的项目营业收入未进入指定账户的;
⑥合作方自建筑垃圾接收之日至处理(或利用)之日在临时堆场存放时间超过*个月且拒不整改的;
⑦合作方对建筑垃圾接收方量填埋率超过**%且拒不整改的;
⑧未经招商方同意擅自更改本项目场地进出口且拒不整改的;
⑨合作方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生产、违法用工、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保、安全、消防)且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⑩合作方在运营期内未按主营业务定位使用招商方资产,或擅自转包分包运营业务,或擅自对外租赁招商方资产且拒不整改的;
⑪因合作方原因导致运营方案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或手续办理未到位无法开展经营的,项目停止运营超过*个月无法提出新的运营方案的。
(*)本招商项目按以下两种方式退出合作。
①提前退出。若合作方出现自行退出情形的,经与招商方签订书面退出协议,确定退出时间、资产处置等事项。若合作方未在招商方限定的时间内退出或不同意退出的,则通过诉讼方式强制退出;
②合作期满正常退出。合作期满*个工作日内,合作方清理其投入的所有资产并撤场,逾期未撤场的资产视为合作方主动放弃,归招商方所有。
八、意向合作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合作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合作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合作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相关款项,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合作方在运营期内须按主营业务定位使用招商方资产,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资产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合作方在经营中因自身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和因经营管理不当引发的一切环保责任、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十、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交纳***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在交齐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项目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项目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承诺函》)。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齐履约保证金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作协议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招商。
十一、除第十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商方、合作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十二、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内容有出入,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项目的备查资料:《网络竞价实施方案》《承诺函》。
十四、标的踏勘联系人:刘玥,联系电话*********** 。
附件下载:
附件*.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附件*.承诺函*******
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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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附件*.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