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12-04 00:00:00
-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翔财采〔****〕*号
-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家英
被投诉人*:厦门市翔安中学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学培
被投诉人*: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号工商银行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
相关供应商:福建山海恒达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号金山浦上台江工业园**号地块**号楼*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中林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参与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沧公司”)代理的“高中部实验室及功能室教学家具及设备、高中部体育器材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中,对华沧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中学(以下简称“翔安中学”),采购标的为“高中部实验室及功能室教学家具及设备、高中部体育器材”。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鸿兴公司于****年*月**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华沧公司于*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邮件投递原因,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实际履行。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翔安中学、华沧公司和相关供应商福建山海恒达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恒达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翔安中学和华沧公司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鸿兴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生物显微镜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鸿兴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生物显微镜*”要求“*******/**大视场目镜”“*/*无铅玻璃材质物镜”“适配*****.*******.*及*********.*版本图像分析软件”等参数,经市场调研,仅徕卡、奥林巴斯等极少数品牌能够满足,而国产主流品牌如麦克奥迪、江南永新等无法匹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排除。
投诉事项*:学生凳评分标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鸿兴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学生凳依据**/**********《课桌椅》标准进行多项静荷载、跌落测试,并提供***资质检测报告。该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常规课桌椅,而本项目为高中实验室临时使用,参数远超实际需求。被投诉人在答复中称“可提供书面承诺”,但招标文件第**页明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与答复内容矛盾,造成投标人理解混乱,实质上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投诉事项*:智能光照培养箱参数超出教学实际需求,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鸿兴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时段循环控制”“最大循环数****”“无光照:*~**℃”,而高中生物实验仅需**时段以内、循环数***以内、温度范围**~**℃即可满足教学需求。被投诉人虽解释为“覆盖各类实验”,但未提供教学实际需求的论证依据,也未说明为何必须采用远超常规教学的配置。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上述设置违反相关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翔安中学及华沧公司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人所述“生物显微镜*”的技术参数,经采购人前期市场了解,市面上有三个以上品牌厂商可以满足。在后续的招投标过程中,参与项目投标的四位投标人均对“生物显微镜*”的技术要求作出无偏离响应,且四位投标人的投标品牌均不同。
综上可知,市场多个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人所述“生物显微镜*”技术要求,不存在“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排除”,投诉人所述的“经市场调研,仅徕卡,奥林巴斯等极少数品牌能够完全满足,而国产主流品牌如麦克奥迪、江南永新等无法匹配”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页技术项***已明确写明“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检验(检测)报告须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标识(至少包含***)并盖有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完全满足的得*分,否则不得分”,由此可知,投标人无论是否为中小企业,只要其选投产品满足招标要求并提供书面承诺即可得分,并未强制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加重中小企业负担”情形,更无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关于投诉事项*
华沧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时段循环控制、最大循环数****、无光照:*~**℃,有光照:*~**℃”该参数设置的必要性,且告知项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已通过专家审核论证,条款设置合理。
经采购人确认,该参数要求,全面覆盖了高中生物教材重点实验、探究性实验的需求,满足学校安全合规与长期使用的教学要求,符合新课标对“科学探究能力”的培养以及跨学科实验的教学要求,适配不同层次的教学场景,帮助学生在实验中理解科学方法、提升科学思维,符合学校实际教学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该参数要求依据学校教学实际提出,设置合理。
投诉人仅凭主观臆断称招标文件“参数超出教学实际需求”,未能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并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相关供应商山海恒达公司答复意见:
山海恒达公司自中标以来,正积极筹备项目履约相关工作,包括组织生产、调配人员、准备物资等,确保按采购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供货及相关服务。山海恒达公司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本项目投标及履约过程中均做到合规、诚信。
经调查,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四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文件,四家投标供应商均对“生物显微镜*”的技术要求作出无偏离响应,且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均不同,与华沧公司和翔安中学所述一致。其中三家投标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提交了检验(检测)报告,对应“生物显微镜*”的技术项评标项目第*项均为满分,且对应投标产品的品牌均非“徕卡、奥林巴斯”,其中一家投标产品的品牌为“麦克奥迪”。鸿兴公司主张“仅徕卡、奥林巴斯等极少数品牌能够满足,而国产主流品牌如麦克奥迪、江南永新等无法匹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排除”,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招标文件内容,技术项评标项目第*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的‘学生凳’的技术参数满足情况进行评价:(*)依据**/**********《课桌椅》检测合格,凳子任意方向倾斜:垂直加力≥****,水平加力量≥***;座面、椅背联合静载荷:座面加力≥*****,椅背加力≥****,≥**次;椅腿向前静载荷:椅面加力≥*****,椅腿加力≥****,≥**次;椅腿跌落:高度≥*****,≥**次。注: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检验(检测)报告须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标识(至少包含***)并盖有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完全满足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和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需求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故该项目采购的“学生凳”需求采用**/**********《课桌椅》标准,未违反相关规定。且该标准文件明确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及其他成人机构用课桌椅。其他教学用课桌椅可参照本文件执行”,因此鸿兴公司主张“该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常规课桌椅,而本项目为高中实验室临时使用,参数远超实际需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技术项评标项目第*项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或书面承诺,并未强制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同时,华沧公司在回复鸿兴公司的质疑答复书中亦明确告知鸿兴公司上述情形,并提醒鸿兴公司仔细阅读技术项评标项目第*项内容描述。因此,鸿兴公司主张“被投诉人在答复中称‘可提供书面承诺’,但招标文件第**页明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与答复内容矛盾,造成投标人理解混乱,实质上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限制”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翔安中学答复称设置的“智能光照培养箱”参数符合高中生物实验、教学需求,并对“智能光照培养箱”相关参数设置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向我局提交了*份实验教学方案佐证。
我局于****年**月**日向厦门市翔安区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简称“进修学校”)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进修学校协助核实翔安中学实验教学方案与高中生物实验、教学课程的符合性,并向鸿兴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调查事项以及调查所需时间。**月**日,进修学校函复称“经学校中学教研室了解情况,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生物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翔安中学提供的实验教学方案符合高中生物学实验、教学课程,适用于探索细胞代谢、实践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等相关主题学习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属于处理投诉事项所需的必要核查工作,所需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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