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025-12-04 00:00:00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 高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后勤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号** 被投诉人*: 高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地址: 地址:高唐县时风东路***号 被投诉人*: 山东景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高唐县鱼丘圣景**室 相关供应商*: 山东光岳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昌润南路*号国卫保安二楼***室 相关供应商*: 山东省量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金城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 高唐县鑫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福源商城***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 聊城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聊城市财干路桐凤家园小区*区*号东 相关供应商*: 聊城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柳园北路**号***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高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后勤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做出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被质疑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应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 *:采购过程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及目前掌握的证据,我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唐县财政局 ****年**月*日 |



